生活日报11月29日讯(记者 张子森)洪楼贵和将要在30日内腾空并搬出目前商场所在地海蔚商业广场,杰森公司与洪楼贵和公司共要支付所欠租金和违约金1300余万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海蔚置业诉杰森公司”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定,2006年1月27日,海蔚置业与杰森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将“海蔚商业广场”中心店(地上三层)租赁给杰森公司经营,建筑面积为1.3万平方米;2006年2月12日,杰森公司与案外人鲁能贵和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杰森公司投资成立济南洪楼购物中心,委托鲁能贵和公司经营管理,自鲁能贵和接受委托之日起,鲁能贵和同意洪楼购物中心使用“贵和”商号;同年7月12日,以“海蔚商业广场”为住所和经营场所,洪楼贵和公司成立,用于经营“海蔚商业广场”中心店。
法院审理认为,杰森公司在洪楼贵和公司占有90%的股份,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为李某一人,因此双方于2006年1月27日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因被告拖欠原告房租已经超过60日,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协议》,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杰森公司和洪楼贵和购物中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海蔚置业支付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解约违约金,30日内腾空租赁“海蔚商业广场”中心店房屋。另外,法院还判决杰森公司、洪楼贵和购物中心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判决生效30日内腾空并归还“海蔚商业广场”3号、4号楼地下负一层房屋;杰森公司10日内腾空海蔚商业广场南侧负一层的商业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