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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医保增补儿童用药

发布日期:2007-12-17 09:06:55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作者:

  本报济南12月16日讯 为了适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需要,保障参保儿童的基本用药需求,省劳动保障厅日前转发了《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进行了修订,增补了部分儿童临床诊疗必需的药品品种,修订了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省劳动保障厅要求,各试点城市严格执行这一标准,不得另行增加和删减药品品种。

  据悉,此次《药品目录》修订,主要是考虑儿童用药的特殊性,重点保障参保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修订的内容包括:一是增补了部分儿童临床诊疗必需的药品品种;二是对《药品目录》的凡例进行了补充;三是修订了部分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新增的药品品种全部按照乙类药品进行管理。

  通知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原则上参照《药品目录》及此次新增药品品种执行。各省、区、市可直接将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品种转发试点城市执行,也可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适当进行儿童用药的调整,调整的数量控制在此次国家增补的儿童用药总数的15%以内。

  省劳动保障厅要求,各地要做好《药品目录》修订后在使用管理上的衔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要落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备药率、使用率及自费药品费用占参保人员药品总费用的比例)控制指标,要将相关部门制定的临床操作规范、临床诊疗指南、临床用药规范等技术标准纳入定点协议管理的范围,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不合理支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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