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日报7月29日讯 (记者 李萌博)省法制办拟订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并经第1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提请正在召开的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自行车不实行登记管理
《办法草案》明确规定,我省对自行车不实行登记制度,但包括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内的非机动车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私家车加装天然气燃料装置有法可依
《办法草案》增设对双燃料机动车的管理规定。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石油气等燃料装置,应当在省主管部门批准的改装机构进行改装,机动车取得改装合格证的,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校车司机有三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
《办法草案》规定,用于接送学生或者学龄前儿童的专用客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喷涂或者放置统一的专用标志。专用客车驾驶人,应当具有相应准驾车型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且最近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交通管制时公交专用道可被借用
《办法草案》规定,公交专用车道只准许公共汽车和大型客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遇有交通管制等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按照交通警察指挥或者交通标志指示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
人车相撞分四类情况赔偿
《办法草案》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机动车承担30%至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机动车承担60%至70%的赔偿责任;如果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则要承担70%至80%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