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月3日讯 省城汽车维修行业将有法可依。记者3日从济南市政府法制办获悉,《济南市汽车维修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根据该草案,汽修企业修车必须要杜绝五种行为,使用假配件可罚2万元。
草案规定,从事汽车维修业经营不得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区域内的场地;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汽车维修业经营有关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汽车维修业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汽车维修业经营活动,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汽车维修业经营标志牌和汽车维修业经营许可证,并公开工时定额、收费标准、配件价格、配件加价率、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服务承诺等事项。
为保证修车人的利益,草案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对托修方送修车辆进行修前诊断,告知托修方所诊断的故障、维修项目、维修方案及费用预算,并签订维修合同。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和费用的,应当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并订立补充合同;事先未征得托修方同意的,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汽车维修经营者承担。
汽车修理经营者不得对载有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维修;不得擅自改装汽车、承修已报废的汽车和用配件拼装汽车;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发动机号、车架号和改变车身颜色;不得占用道路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不得在夜间22时至次日7时,在居民区内进行有噪声污染的维修作业;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
如果擅自改装汽车、承修已报废的汽车和用配件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涂改、伪造发动机号、车架号和改变车身颜色;或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燃润料维修汽车的,将会受到2万元的罚款。
草案规定,汽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经营者公布执行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在三日内不能提供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